一為1畫、二為2畫、三為3畫、四為4畫、五為5畫、六為6畫、

七為7畫、八為8畫、九為9畫、十為10畫。

大寫字體(壹、貳、叄……)不適用此規則。

扌(手),提手旁,以手字計為四劃。

忄(心),豎心旁,以心字計為四劃。

氵(水),三點旁,以水字計為四劃。

犭(犬),犬字旁,以犬字計為四劃。

礻(示),半禮旁,以示字計為五劃。

王(玉),斜玉旁,以玉字計為五劃。

耂(老),半老旁,以老字計為六劃。

艹(草),草字頭,以艸字計為六劃。

衤(衣),衣字旁,以衣字計為六劃。

月(肉),肉字旁,以肉字計為六劃(若字的含義為「月」,則歸以四劃)。

辶(辵),走馬旁,以辵字計劃為七劃(音同「綽」)。

阝(邑),右耳旁,以邑字計劃為七劃。

阝(阜),左耳旁,以阜字計為八劃。

如果有如前述縮寫部首的字變為字根,則該部首以縮寫後的筆劃計,全字筆劃以最外圍部首論。

如「蓮」的部首為艸部,而其字根為「連」,則其字根的「辵部」

以縮寫後的筆劃計;故「蓮」字計為17劃。

「戴」計為18劃。

具有「止」構字元的字,依照以下方式區別:

如該結構位於字的左側(更嚴格來說,該結構右側有其他同樣大小的構字元時),

則左邊豎劃與下方橫劃合為一筆劃,即該兩筆合併。

如:政、紫、柴。

如不具前述特徵者,則左邊豎劃與下方橫劃分為二筆劃,即該兩筆分離。

如:正、嫣、蘋。

「武」該兩筆分離,但「賦」、「斌」該兩筆合併。

「成」計為7劃。

「以」左邊帶轉折的豎與策筆須兩筆分離計,故該字計為5劃。

「之」上方的橫筆和其下的撇筆分離計,故該字計為4劃。

「寬」、「慈」等「艹」形狀的構字元,橫筆必須中斷、視為左右兩段,

不能合為一筆。但「曹」是唯一的例外。

「者」如為字根時,在日右上處須補一點(今日此寫法已少見),

則該字根變為9劃,如「褚」、「緒」。

「興」計為15劃。

「王」有4劃或5劃的爭議(因其部首為玉部,該部首是5劃),

現今較多的派別認為是4劃。

「蕭」亦有18劃或19劃的爭議。

「延」為當今筆數爭議最大之字,有些派別將該兩筆合併計算(總筆劃為7劃),

有些派別則將該兩筆分離計算(總筆劃為8劃),兩方幾近各半。

(參考前述「止」構字元規則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