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為1畫、二為2畫、三為3畫、四為4畫、五為5畫、六為6畫、
七為7畫、八為8畫、九為9畫、十為10畫。
大寫字體(壹、貳、叄……)不適用此規則。
扌(手),提手旁,以手字計為四劃。
忄(心),豎心旁,以心字計為四劃。
氵(水),三點旁,以水字計為四劃。
犭(犬),犬字旁,以犬字計為四劃。
礻(示),半禮旁,以示字計為五劃。
王(玉),斜玉旁,以玉字計為五劃。
耂(老),半老旁,以老字計為六劃。
艹(草),草字頭,以艸字計為六劃。
衤(衣),衣字旁,以衣字計為六劃。
月(肉),肉字旁,以肉字計為六劃(若字的含義為「月」,則歸以四劃)。
辶(辵),走馬旁,以辵字計劃為七劃(音同「綽」)。
阝(邑),右耳旁,以邑字計劃為七劃。
阝(阜),左耳旁,以阜字計為八劃。
如果有如前述縮寫部首的字變為字根,則該部首以縮寫後的筆劃計,全字筆劃以最外圍部首論。
如「蓮」的部首為艸部,而其字根為「連」,則其字根的「辵部」
以縮寫後的筆劃計;故「蓮」字計為17劃。
「戴」計為18劃。
具有「止」構字元的字,依照以下方式區別:
如該結構位於字的左側(更嚴格來說,該結構右側有其他同樣大小的構字元時),
則左邊豎劃與下方橫劃合為一筆劃,即該兩筆合併。
如:政、紫、柴。
如不具前述特徵者,則左邊豎劃與下方橫劃分為二筆劃,即該兩筆分離。
如:正、嫣、蘋。
「武」該兩筆分離,但「賦」、「斌」該兩筆合併。
「成」計為7劃。
「以」左邊帶轉折的豎與策筆須兩筆分離計,故該字計為5劃。
「之」上方的橫筆和其下的撇筆分離計,故該字計為4劃。
「寬」、「慈」等「艹」形狀的構字元,橫筆必須中斷、視為左右兩段,
不能合為一筆。但「曹」是唯一的例外。
「者」如為字根時,在日右上處須補一點(今日此寫法已少見),
則該字根變為9劃,如「褚」、「緒」。
「興」計為15劃。
「王」有4劃或5劃的爭議(因其部首為玉部,該部首是5劃),
現今較多的派別認為是4劃。
「蕭」亦有18劃或19劃的爭議。
「延」為當今筆數爭議最大之字,有些派別將該兩筆合併計算(總筆劃為7劃),
有些派別則將該兩筆分離計算(總筆劃為8劃),兩方幾近各半。
(參考前述「止」構字元規則)